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87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 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8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