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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79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87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7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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