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424號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相 對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相 對 人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理由二、「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33,333, 32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33,333, 328 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