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陳清繡
- 代理人
- 胡志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㈠依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內容已清償之金額及毀諾之日期、㈡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㈢相關財產目錄、收入數額、必要支出數額、㈣聲請前5 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㈤94年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㈥應受扶養人受扶養義務之依據、有受扶養必要之證據、㈦現住所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居住於住所地之法律上權源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6 月3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 月3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