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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聲請人
陳清繡
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㈠依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內容已清償之金額及毀諾之日期、㈡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㈢相關財產目錄、收入數額、必要支出數額、㈣聲請前5 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㈤94年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㈥應受扶養人受扶養義務之依據、有受扶養必要之證據、㈦現住所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居住於住所地之法律上權源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6 月3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 月3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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