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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142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世貴高文淵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1日所為97年度簡上字第142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第二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上訴人係以本件給付票款事件,第二審法院認被上訴人僅需將該筆票款金額存入甲存帳戶內以供兌領,即屬已盡清償責任。惟銀行非屬有受領權之人,是依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90 號判例意旨,債之關係是否消滅,仍需視債權人實際是否受領清償為斷;且依民法第309 條第2 項規定,被上訴人明知票據遺失情事,而仍使第三人兌領,自不生清償效力。基此,就票據關係及其原因關係何時發生清償效力而消滅,此部分法律適用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142 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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