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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至原告雖對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分以97年度救字第19 號、97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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