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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中關於「本院96年度執廉字第30947 號強制執行事件」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執土字第30947 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