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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陳財旺高文淵吳金芳

  • 當事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重智字第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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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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