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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1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118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關於給付贍養費部分駁回」。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1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