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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9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9號

原告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台北縣三重市三重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4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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