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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9號

上訴人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中華民國98年度訴字第12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