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9號
- 上訴人
-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中華民國98年度訴字第12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