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被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丁○○,於民國98年6月4日變更為戊○○,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其聲明准予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