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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科富有限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原告起訴狀未列科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98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補正列訴外人黃森堯為科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依據原告所提科富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所載,黃森堯已將出資轉讓原告,由原告擔任科富有限公司董事,科富有限公司除原告為董事外,另有股東邱子倢一名,依據上開資料,仍不足以證明黃森堯為科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款所定「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情形相符,爰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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