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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1號

上訴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明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