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805 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