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業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記營造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更字第1 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129萬8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1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記營造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更字第1 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129萬8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1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