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5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叁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