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訴人
徐明定
即原告
上訴人
徐明貴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惠、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87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