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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5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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