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千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