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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3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請人
甲○○(即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96年7 月9 日就任,嗣於96年7 月16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24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清算期間臺北區監理所來函表示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而該項費用之存否仍有爭執,聲請人現正提出申訴中,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 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3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展延至98年7 月9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算展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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