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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昱彰原名:陳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債務人陳昱彰(原名:陳熙仁)自98年11月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故依上揭規定本院司法事務官係本件清算事件之管理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本院99年3月15日板院輔98司執消債清松字第75號函文及其附件「清償分配表」在卷可稽,且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已依法公告並予各債權人及債務人10日異議期限,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於同年3月24日前收受送達,而對本院所制作之「清償分配表」逾期均未提出異議,是以,該分配表依法業已確定,本件清算程序亦應結終,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