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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更字第3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更字第3號

聲請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聲請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共同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相對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特別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6,220 元,即按相對人股東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83x34x10 =436,22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更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