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更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更字第3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鄧振中
- 聲請人
-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陳彥蓁律師
- 相對人
-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特別代理人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6,220 元,即按相對人股東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83x34x10 =436,22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