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11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關於給付贍養費部分駁回」。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