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2號上 訴 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