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2號
- 上訴人
-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佩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