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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2號

上訴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