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聲請人
李明晃
即債務人

主文

債務人李明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共新臺幣(下同)3, 248,317元,現有資產總值約71,609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民國98年3 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該行以「未能接受本行所提之協議方案內容期數72(二階段):利率0%、月付金5,000 元」為由而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是前置協商不成立,惟聲請人年屆55歲,長期患有十二指腸潰瘍,逆流性食道炎及膽結石,97年9 月起開始嘗試擺攤賣麵食,因整體經濟不景氣及煮麵工夫火侯尚待加強,近幾個月平均月收入約18,5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1 萬元及民間債權每月5,500 元後,僅餘3 千元,致無法與日盛商銀達成協商,是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馬偕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機車行照影本、銀行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綜合信用報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7執地字第64210 號執行命令、本院93年度促字第11819 號支付命令、94年度訴字第1304號判決書、95年度票字第7467號裁定、95執星字第50486 號執行命令、清償證明書、借據、本票影本、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證券存摺影本、97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查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3 筆投資合計價值為80,280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稅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聲請人民間債務為2,098,769 元,金融機構債務為1,149,548 元,是聲請人名下財產確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總額共3,248,317 元(見本院卷第7 頁、第35頁、第36至第51頁,聲請人更生聲請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綜合信用報告、上開執行命令、裁定及本票影本),次查聲請人每月擺麵攤收入18,500元,而其每月無須支出扶養費用(見本院卷第18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是扣除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最低生活費用9,829 元,僅餘8,671 元,倘與日盛商銀前置協商成立,於每月支付前置協商還款金額5,000 元後,僅餘3,671 元(計算式:8,671-5, 000),顯然無法清償民間債務,是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哲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