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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抗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以上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聲字第9 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98年9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