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 抗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傑輔
以上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聲字第9 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98年9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