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298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7日本院98年度監字第298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監字第29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7日本院98年度監字第298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