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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54.55號

酌定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惠瑛黃惠瑛

協 議 筆 錄

(任)

98年度監字第54.55號

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監字第54.55號酌定監護權及扶養費及探視權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下午3時39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呂博文到庭協議關係人:聲請人即相對人甲○○、聲請人即相對人乙○○、聲請人即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江雅萍律師、關係人蔣承謹、關係人蔣欣紋協議成立內容:

一、兩造約定所生子女蔣承謹、蔣欣紋之權利義務由聲請人甲○○任之。

二、聲請人乙○○捨棄對於子女蔣承謹、蔣欣紋的探視權,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子女蔣承謹、蔣欣紋見面、聯絡、電話、書信、電郵。

三、聲請人甲○○捨棄對於相對人乙○○關於子女蔣承謹、蔣欣紋過去及未來的所有扶養費用請求權。同時,相對人乙○○也當場拋棄未來得向子女蔣承謹、蔣欣紋請求扶養費用的權利,不得要求成年後的子女蔣承謹、蔣欣紋負擔扶養父親的義務。另外,相對人乙○○也當場拋棄未來對於子女蔣承謹、蔣欣紋的遺產繼承權利及保險金權利。

四、關係人蔣承謹、蔣欣紋同意由法定代理人甲○○當場代理表示捨棄下列兩項權利:

1、蔣承謹、蔣欣紋對於相對人乙○○的子女扶養費用請求權。

2、蔣承謹、蔣欣紋未來對於相對人乙○○的遺產繼承權。

五、聲請人乙○○同意子女蔣承謹、蔣欣紋得改從母姓『林』,並同意其母親甲○○自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姓登記。

六、聲請人乙○○同意子女蔣承謹、蔣欣紋由其母親甲○○辦理出養他人,因此斷絕彼此親子關係。

七、相對人乙○○同意聲請人甲○○自行向監理所辦理甲○○名下的紅色50cc的機車報廢註銷登記,並同意負擔報廢前的所有稅捐及罰款費用,由甲○○通知費用後再支付。

八、聲請人甲○○撤回板橋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0 號及97年度婚字第1072號訴訟。相對人乙○○同意聲請人甲○○撤回。兩造以及子女蔣承謹、蔣欣紋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上。

九、聲請人甲○○同意撤回對於相對人乙○○的假扣押案件之強制執行及假扣押裁定。相對人乙○○同意聲請人甲○○領回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案號:97年度裁全字第4329號)

十、兩造的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

主文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黃惠瑛

  書記官 王苑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54.5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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