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97號原 告 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恒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09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