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親字第226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226號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親字第226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