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26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22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親字第226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2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