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6號
- 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與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科富有限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原告起訴狀未列科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98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補正列訴外人黃森堯為科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依據原告所提科富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所載,黃森堯已將出資轉讓原告,由原告擔任科富有限公司董事,科富有限公司除原告為董事外,另有股東邱子倢一名,依據上開資料,仍不足以證明黃森堯為科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款所定「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情形相符,爰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