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 訴 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明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