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8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珮琦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謝宗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