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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805 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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