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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訴人
禾剛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禾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8年訴字第476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貳佰零貳萬參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