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基督教中興錫安堂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因
98年訴字第637 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