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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7號

履行贈與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基督教中興錫安堂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因

98年訴字第637 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贈與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