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