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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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