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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原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70,498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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