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70,498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