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朱志強
- 原告
- 朱志剛
- 原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昱菁律師
- 被告
- 顏碧雲
- 被告
- 徐賢修
- 被告
- 徐澤修
- 被告
- 徐振修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添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徐振修之原法定代理人柯桂英已於民國102 年6月19日死亡,由與其同住之姊姊即被告徐中玉依民法第109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當然即為其法定監護人,有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親聲字第222 號民事裁定乙份在卷可佐,是依法即應逕列徐中玉為被告徐振修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因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