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 上訴人
- 徐明定
- 即原告
- 上訴人
- 徐明貴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惠、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87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