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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千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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