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8號
- 上訴人
- 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保險字第18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