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燕雪
- 送達代收人
- 王唯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弘、陳芸齡、陳芸皓因99年勞訴字第
5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