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徐坤光即易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648號聲 請 人 徐坤光即易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廖世男即易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易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5月9日同意就任為易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同年5月23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6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易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尚未了結,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准予展延至99年12月31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1月1日起展延至100年6月3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