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謝璉霖
- 代理人
- 張明俠律師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第73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民國95年、96年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所得資料、債務人所陳報之無財產切結書附於97年度消債更第1547號卷宗及本院於99年11月17日查得之財產資料附於本案卷宗卷可稽),且其配偶之負債程度相對債務人而言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此有本院98年8月4日調查筆錄附於98司執消債更第166號卷宗可稽)。是以,本件債務人應無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相關債務,爰依上開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