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合法繼承人,於民國99年4 月30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爰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9年5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之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6 月4 日、7 月8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