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486號
- 抗告人
- 朱哲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雙潔間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48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雙潔間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