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7號
- 再抗告人
-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法官陳映如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張紫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