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4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肆萬壹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