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 上訴人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謝勝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因99年訴字第185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